司法院院字第16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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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2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行政官署本于其职权放领之官产地亩,其所有权即已移转于承领人,该管行政官署,固不得任意变更,惟发现该项地亩依法令不应属于私人所有者。(如名胜古迹之类),该管上级官署,自得依监督权之行使而撤销之,若该项地亩确为人民私产,行政官署误为官产而放领,原所有人除得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外,并得提起行政诉愿,在未诉愿以前,该管上级官署不得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