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9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8 页 | |
盐务机关请求法院查封欠税商家抵押之产业,应依法定程式补具书状,并缴纳声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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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8 页 | |
盐务机关请求法院查封欠税商家抵押之产业,应依法定程式补具书状,并缴纳声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