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8 条 ( 24.02.01 ) |
不经言词辩论之再审判决书,仍就其书状内所表明者,为事实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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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2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8 条 ( 24.02.01 ) |
不经言词辩论之再审判决书,仍就其书状内所表明者,为事实之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