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1 条 ( 24.01.01 ) |
关于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之刑事案件,其得没收之扣押物,如有丧失毁损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拍卖之,而保管其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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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1 条 ( 24.01.01 ) |
关于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之刑事案件,其得没收之扣押物,如有丧失毁损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拍卖之,而保管其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