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1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20 条 ( 26.05.21 ) |
受委任之在职人员,依修正农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被选为农会职员,其兼任自亦为法所不许,惟此项在职人员具有农会会员资格者,选举他人为农会职员,在农会法并无禁止明文,自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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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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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20 条 ( 26.05.21 ) |
受委任之在职人员,依修正农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被选为农会职员,其兼任自亦为法所不许,惟此项在职人员具有农会会员资格者,选举他人为农会职员,在农会法并无禁止明文,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