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7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5 页 | |
意图营利销毁或私运银币,如正在收买,或收买后尚藏家内,即被查获,则系销毁或私运前之预备行为,尚未著手实行,不成立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六条(旧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五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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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5 页 | |
意图营利销毁或私运银币,如正在收买,或收买后尚藏家内,即被查获,则系销毁或私运前之预备行为,尚未著手实行,不成立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六条(旧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五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