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8 页 | |
土地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所载不得为私有之土地,系指土地法施行时,属于国有或公有者而言,若原属于私人所有,在其所有权未经依法消灭以前,仍应认为私有 (参照院字第一六七八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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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8 页 | |
土地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所载不得为私有之土地,系指土地法施行时,属于国有或公有者而言,若原属于私人所有,在其所有权未经依法消灭以前,仍应认为私有 (参照院字第一六七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