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1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以制钱或铜元交付之押租,至返还时折合银圆,应以交付时之市价为准,纵另换佃约,如未将钱数折合银圆,仍不得依换约时之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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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以制钱或铜元交付之押租,至返还时折合银圆,应以交付时之市价为准,纵另换佃约,如未将钱数折合银圆,仍不得依换约时之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