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3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文字、图形、记号或某联合式组成之商标,依商标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祇以特别显著为必要,并未限以应与商品形状、功用及颜色分离独立,成为一个物体。因之商标之构成,虽系以特殊文字等缀为花纹,连贯使用于整个商品外部,苟合于特别显著之要件,即难谓其呈请注册,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