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钨砂钢铁及其他可供主要军用物质之五金产业,尚难谓为军用工业,如依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之规定,其工人组织工会,即不在该条但书限制之列。至在抗战期间,此项产业之工人,应否停止组织工会,不属于解释法令上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