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 条 ( 24.01.01 ) |
刑事判决正本送达后,发现原本错误,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项错误如果确系文字误写,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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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 条 ( 24.01.01 ) |
刑事判决正本送达后,发现原本错误,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项错误如果确系文字误写,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