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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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0 页 | |
告诉乃论之违警案件(如违警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违犯),违警罚法既无不得撤回告诉之规定,则告诉人于该案件判定前,自得撤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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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0 页 | |
告诉乃论之违警案件(如违警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违犯),违警罚法既无不得撤回告诉之规定,则告诉人于该案件判定前,自得撤回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