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1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法第一条所谓文字,并未以中国文字为限,则以外国文字为商标呈请注册,自仍应认为文字,如文字不同,而读音相同者,亦应包括在内。至商标名称之指定,原为便于一般人购买其商品而设,外国文字用作商标,为注册之呈请,既欲在中国境内营业,而取得其专用权,则该商标之应有中文名称,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