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8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2 页 | |
战时军律补充条文第二条规定之军实,系指充实军用之一切物品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18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2 页 | |
战时军律补充条文第二条规定之军实,系指充实军用之一切物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