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3 页 | |
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者,依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及第二百十七条第三款,亦应于章程内载明估价标准,至其标准如何,由订立章程者,自由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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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33 页 | |
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者,依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及第二百十七条第三款,亦应于章程内载明估价标准,至其标准如何,由订立章程者,自由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