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7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七条所谓变更原判决,系指废弃原判决而自为判决而言,故变更原判决之判决,其主文之第一项,亦应载原判决废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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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7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七条所谓变更原判决,系指废弃原判决而自为判决而言,故变更原判决之判决,其主文之第一项,亦应载原判决废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