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
公务员侵占公务上所持有之物,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其刑 (参照院字第一九一一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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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36 条 ( 24.01.01 ) |
公务员侵占公务上所持有之物,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其刑 (参照院字第一九一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