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7 页 | |
军事机关及部队所属之官佐,与公安机关之长警,自系党政军机关人员小组会议与公私生活行为辅导办法所称之公务人员,士兵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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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7 页 | |
军事机关及部队所属之官佐,与公安机关之长警,自系党政军机关人员小组会议与公私生活行为辅导办法所称之公务人员,士兵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