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0 条 ( 24.02.01 ) |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域内者,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六条或第十五条第一项对于被告一人之诉讼,得由该受诉法院管辖,亦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条,认该法院就共同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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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0 条 ( 24.02.01 ) |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域内者,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六条或第十五条第一项对于被告一人之诉讼,得由该受诉法院管辖,亦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条,认该法院就共同诉讼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