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0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域内者,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六条或第十五条第一项对于被告一人之诉讼,得由该受诉法院管辖,亦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条,认该法院就共同诉讼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