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产,自立约之日起算至该办法施行时未逾三十年者,得于满三十年后三年内回赎,既于院字第一四一三号解释在案,仍应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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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产,自立约之日起算至该办法施行时未逾三十年者,得于满三十年后三年内回赎,既于院字第一四一三号解释在案,仍应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