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 |
保民共同筹办平粜之米款,如其平粜之目的,确系利益于公众,自得认为社会公益团体之财物。
←司法院院字第19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 |
保民共同筹办平粜之米款,如其平粜之目的,确系利益于公众,自得认为社会公益团体之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