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充任某伪维持会副会长及伪蚕丝改进会委员兼总务主任,显系一方通敌,一方图谋反抗本国,应构成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