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
军事参议院之参议、咨议,或为现役军官或为在部队服军人勤务之人员,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均为陆海空军军人,如为普通刑事被告,在抗战期内,法院无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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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
军事参议院之参议、咨议,或为现役军官或为在部队服军人勤务之人员,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均为陆海空军军人,如为普通刑事被告,在抗战期内,法院无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