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02 页 | |
(一)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克扣职务上应行发给之财物,并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全部之特别法,若其克扣之目的系在图利国库,自不包括在内。
(二)下级公务员甲因公出差,自向人民征收应得费用,其监督长官乙令甲提成入己,除另有其他犯罪情形,应成立其他罪名外,尚不构成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或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