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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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5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95 条 ( 29.01.19 ) |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所谓未拍定之不动产,如债权人不愿承受,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得另行估价拍卖,另行估价拍卖时,如该不动产之时价确已高涨者,自得将原定拍卖最低价额,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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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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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95 条 ( 29.01.19 ) |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所谓未拍定之不动产,如债权人不愿承受,应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得另行估价拍卖,另行估价拍卖时,如该不动产之时价确已高涨者,自得将原定拍卖最低价额,酌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