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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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3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3 条 ( 26.01.08 ) |
依诉愿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服省政府所属各官署之处分者,不问省政府之下有是否另有该官署之上级官署,均应向省政府提起诉愿。不服各省政府所属县税务分处或营业税分局所之处分,提起诉愿者,依同法第三条比照其第二条之规定,应向省政府为之,院字第一七九九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