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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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24.01.01 ) |
旅客私运巨额钞票出口,除具有通谋敌国扰乱金融或渎职等情形,应依法移送或诉追外,不成立犯罪,应为不起诉之处分,不得适用海关缉私条例诉请法院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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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24.01.01 ) |
旅客私运巨额钞票出口,除具有通谋敌国扰乱金融或渎职等情形,应依法移送或诉追外,不成立犯罪,应为不起诉之处分,不得适用海关缉私条例诉请法院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