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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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6 页 | |
来呈所称之常备队,如与战时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编成办法第三条所载之常备队相同,该队队兵在营训练服役期间犯罪,依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归军法审判,其长官既由在乡军官、军士或上等兵中委派,则其犯罪亦应归军法审判,但注意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至预备队队兵,不得视同现役军人,如犯普通刑法之罪,应归普通法院审判,其长官若系保甲长兼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