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租人将其承租之耕地一部变更原状,占为己有者,出租人之所有权虽不因之而丧失,但既使出租人失其间接占有人之地位,土地所有权即已失其从来之圆满状态,不得谓承租人非违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出租人自得依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终止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