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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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2 条 ( 19.12.26 ) |
承租人将其承租之耕地一部变更原状,占为己有者,出租人之所有权虽不因之而丧失,但既使出租人失其间接占有人之地位,土地所有权即已失其从来之圆满状态,不得谓承租人非违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出租人自得依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终止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