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0 页 | |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99 条 ( 26.05.01 ) |
承租人因担保租金债务所交付之押金,仅得向收受出租人请求返还,业经院字第一九零九号解释有案,此项押金之返还请求权,于出租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祇能依破产程序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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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0 页 | |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99 条 ( 26.05.01 ) |
承租人因担保租金债务所交付之押金,仅得向收受出租人请求返还,业经院字第一九零九号解释有案,此项押金之返还请求权,于出租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祇能依破产程序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