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9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6 条 ( 24.01.01 ) |
某甲以连续之犯意,结伙据守要道,先后拦劫数人,并故意杀死一人者,依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刑法第五十六条,应论以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一罪。
←司法院院字第20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9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6 条 ( 24.01.01 ) |
某甲以连续之犯意,结伙据守要道,先后拦劫数人,并故意杀死一人者,依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刑法第五十六条,应论以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