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0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90 页 | |
军人或有特定关系或身分之公务员,以军用舟车装运客货图利,或供私人使用图利者,应依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六条治罪,若是项舟车属于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而有上开行为者,应适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处断。
←司法院院字第210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90 页 | |
军人或有特定关系或身分之公务员,以军用舟车装运客货图利,或供私人使用图利者,应依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六条治罪,若是项舟车属于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而有上开行为者,应适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