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1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
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所称之停止任用,不以停止其原职之任用为限,其他委任职以上公务员之任用,亦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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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19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
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所称之停止任用,不以停止其原职之任用为限,其他委任职以上公务员之任用,亦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