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军官包庇商人购运大批桐油,军用证明书填到资敌区域,甫经接近战区,即被查复,尚未达到禁运资敌物品条例第六条程度,除该军官系图利自己或第三人,以经济部呈准管理之桐油供给敌人,应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处断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