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旧有制钱,早经财政部禁止行使,自非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所称之铜币,其单纯收集销毁之行为,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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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旧有制钱,早经财政部禁止行使,自非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所称之铜币,其单纯收集销毁之行为,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