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2 页 | |
多数被害人各有独立之自诉权,于共同提起自诉后,一部分之自诉人撤回自诉,其影响不及于其他之自诉人,法院应分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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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2 页 | |
多数被害人各有独立之自诉权,于共同提起自诉后,一部分之自诉人撤回自诉,其影响不及于其他之自诉人,法院应分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