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一条之罪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院字第一八五号解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