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6 页 | |
司法官退养金条例第三条所称领受退养金之权利,不以领受终身退养金之权利为限,领受一次退养金之权利,于有同条所列情事之一时亦即丧失,此项情事发生后朦领退养金者,应行追缴,至领受一次退养金时,本有领受之权者,其领受退养金,自不因嗣后发生此种情事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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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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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养金条例第三条所称领受退养金之权利,不以领受终身退养金之权利为限,领受一次退养金之权利,于有同条所列情事之一时亦即丧失,此项情事发生后朦领退养金者,应行追缴,至领受一次退养金时,本有领受之权者,其领受退养金,自不因嗣后发生此种情事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