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4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永佃权佃租之增减,亦应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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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4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永佃权佃租之增减,亦应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