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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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335 条 ( 24.01.01 ) |
甲女与乙男姘居,嗣后乙男因犯罪入监受刑,将其衣物交与甲女管理,甲女即与丙男将乙男衣物一同卷逃,丙男虽非持有人,但与持有人甲女一同卷逃,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