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署划出一部为职员眷属居住,如另辟有出入门户,不与该公署同一门禁者,自不能谓为公共之场所,其在该眷属寝室内单纯赌博财物,尚难论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罪。

声请书

  附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原呈

  案据代理河口地方法院检察官陈士诚文化电称。“按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谓公共场所。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五号解释。公署固亦属之。惟有一疑义。例如邮务机关向例准许职员住眷于邮政局内。倘在此项职员眷属寝室内赌博。是否认为在公共场所赌博。成立该条之罪。兹有甲乙两说。甲说、谓职员眷属寝室。既附属于公署内。即为公署之一部。如在其中赌博。自应成立在公共场所赌博罪。乙说、谓职员眷属寝室。虽附属于公署内。但既划为职员眷属寝室。平时非为办公场所。而为职员起居之地。公众且不得自由出入。自不能以其附属于公署之内认为公共场所。使在其中赌博负该条之罪责。两说各持之有理。未敢擅断。理合电请鉴核。赐予转呈司法院解释令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查邮务机关与公署相同。依钧院院字第二○二五号解释自为公共场所。但该机关既经划出一部为职员眷属寝室。平时又不在内办公。显难认为公共场所。亦非公众所得自由出入。纵令在该寝室内赌博。依照钧院院字第一四○三号解释。如无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情形。似以原代电所称乙说为是。惟事关法律疑义。本处未敢擅专。除令指外。理合据情呈请钧院鉴核。赐予解释指令祗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署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部德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