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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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4 页 | |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一条所谓之劳工,系指工人而言,若商店之店员系属商民,自不包括于该条文所谓劳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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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一条所谓之劳工,系指工人而言,若商店之店员系属商民,自不包括于该条文所谓劳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