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923、924 条 ( 19.12.26 ) |
当十铜元一枚,当旧有制钱十文,不动产典价系以制钱或铜元定其数额者,出典人回赎典物得按回赎时,财政部所定铜元兑换法币之价折合法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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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923、924 条 ( 19.12.26 ) |
当十铜元一枚,当旧有制钱十文,不动产典价系以制钱或铜元定其数额者,出典人回赎典物得按回赎时,财政部所定铜元兑换法币之价折合法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