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3、12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仅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并未如他国立法例认其有于保全特留分必要限度内,扣减被继承人所为赠与之权,解释上自无从认其有此权利,院字第七四三号解释未便予以变更。

声请书

  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原函

  顷据浙江省执行委员会呈。以据金华县党部呈。为据情转请解释财产继承“特留分”发生疑义。以维女权而昭平允。祈鉴核俯赐转函。予以解释救济等情到会。事关法律疑义。相应抄同原函。即希查核见。以便转知为荷。此致司法院。子。俱已婚嫁。而其男女歧视之心理殊深。于女子继承财产权反对尤力。乃延请律师百计推翻。竟藉司法院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七日院字第七四三号关于特留分之解释。载有“继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固已规定。由应继财产中除去债务额算定之。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前半段。虽规定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惟同条项后段半段之但书已明有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之规定。而关于特留分民法继承编。又仅明定遗嘱人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时。应不违反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及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应得特留分人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参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可见特留分之规定。仅系限制遗产人处分其死后之遗产。若当事人处分其生前之财产。其赠与原因。若非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所列举者。固不得算入应继遗产中。其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列举之原因。如赠与人明有不得算入应继遗产之意思表示。自应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但书之规定。而不得于法定之外。曲解特留分之规定。又为承继人应继财产之唯一保障。其在承继财产之赠与。似与其他赠与财物情节显有不同。揆诸欧美各国。被继承人每有将全部私有财产不分给于尘承继之子女。而赠与其他戚友。或慈善团体者。事所恒有。惟在传统思想与家族观念尚未打破之中国。实属罕觏。丁兹男女畛界未能消灭以前。若仅偏重于赠与权。而不顾继承权之被害。遽认某甲之生前处分为合法。则一般生性固执之家长。势必多援此成例。作恶意侵害其生女之继承财产权。擅予处分。非唯与女子享有承继权立法意旨大相违悖。即民法继承编亦属等于具文。所有女子继承财产。均被剥夺殆尽。法理人情。岂得谓平。上项司法院释例。不无偏颇之处。似非详为解释。予以救济。不足以维政纲。而昭平允”等情。据称情形。显与本党女子享有承继财产权之立法原意有所抵触。似非详加解释。予以救济。实不足以保女权。而维纲政。据陈前情。理合具文呈请察核。迅赐逐级转呈中央党部函转司立法两院予以解释救济。用符本党男女平等之本旨。实为公便’等情。据此。事关法律解释。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鉴核。俯赐转呈函转解释。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指复外。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鉴核。俯赐函转解释。谨呈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