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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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7 页 | |
曾在中央宪兵学校、中央军需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及其他中央军事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如各该学校之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与现行法规所定专门学校之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相当,即为具有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列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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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7 页 | |
曾在中央宪兵学校、中央军需学校、中央警官学校及其他中央军事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如各该学校之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与现行法规所定专门学校之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相当,即为具有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列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