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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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9 条 ( 19.12.26 ) |
甲女与乙男均未达民法第九百八十条所定结婚年龄,由双方法定代理人主持结婚者,如甲女以此为理由向乙男提起离婚之诉,应认为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条请求撤销结婚,惟双方如均已达结婚年龄,即应受同条但书之限制(参照院字第一七八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