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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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6 页 | |
军用驮马不包括于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八条所谓军用舟车之内,部队某甲以军用驮马供私人使用图例,如其对于是项驮马之使用,系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应适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处断,倘以是项驮马供私人装运违禁或漏税物品,则不问属于其主管或监督与否,均应按同条例第二条第五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