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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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3 条 ( 24.01.01 ) |
关于盐专卖暂行条例之案件,应处徒刑拘役或应谕知无罪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判决行之。又同条例所定之没收,系行政处分,应由盐务行政机关自行处理,业经本院院字第二四四五号解释咨复行政院查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