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05 条 ( 24.02.01 ) |
以一诉请求返还租赁物,并附带请求支付租金者,其诉讼标的之价额,专以租赁物之价额为准,不得将租金支付请求权之价额并算在内,院字第一五五一号解释,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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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05 条 ( 24.02.01 ) |
以一诉请求返还租赁物,并附带请求支付租金者,其诉讼标的之价额,专以租赁物之价额为准,不得将租金支付请求权之价额并算在内,院字第一五五一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