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66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六条所谓夫或妻不包含未婚夫或未婚妻在内,所谓婚姻无效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亦不包含确认婚约无效之诉在内,未成年之未婚妻提起确认婚约无效之诉,自无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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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66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六条所谓夫或妻不包含未婚夫或未婚妻在内,所谓婚姻无效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亦不包含确认婚约无效之诉在内,未成年之未婚妻提起确认婚约无效之诉,自无诉讼能力。